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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普湾经济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信息时间::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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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普湾经济区行政审批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

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局办公场所或者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通过司法局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要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证件编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依据职权职责,完善权责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事前公开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

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局各科室和审批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及事项办理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执法决定等后,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做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决定应当在执法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1)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或者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可能影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公示的情形。

第十五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申请更正的,执法科室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开展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十 行政执法牵头科室要积极建立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及时推送。

第十 各执法科室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落实执法公示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 、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十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编:大连普湾经济区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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