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湾经济区行政审批局
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机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各科室需要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条 局各科室按照管委会法律顾问相关文件要求,报管委会办公室统一聘请法律顾问,并开展相关法律工作。
第四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由管委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文件统一管理,按照局内工作实际需求,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第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
(一)查阅相关文件及资料;
(二)参加局及局属各科室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义务:
(一)对重大行政决策提出法律依据,或者应要求,对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或者拟作出的行政行为,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二)参与处理涉及法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三)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维护本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和维护机关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参与重大业务谈判,审查各类合同;
(五)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六)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解答法律咨询;
(七)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有法律顾问提前参与: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
(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
(三)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和立案阶段;
(四)需要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过程中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四)对咨询过程中知晓的情况和获得的资料保密;
(五)不得利用本局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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