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沙河街道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登沙河街道请销假制度,加强街道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街道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机关全体人员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诊断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填报请假条。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条应及时报人事部门及办公室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因病请假的,须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一次请病假以诊断证明时间为限,续假需提供新的诊断证明。累计满2个月不满6个月的,经本单位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备案;累计满6个月的,经本单位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情况备案登记表 》,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新区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对于弄虚作假请病假人员,请病假期间按照旷工处理。
(四)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扣除工作性津贴后全额发给;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8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不得参与年终绩效考核奖分配。
二、事假
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2、科室领导或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
4、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条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相关领导,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5、申请出国出境事假,要从严掌握。出国出境事假,由单位领导集体或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假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出国出境事假超过半年的,接停薪留职处理。超过1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6、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享受事假待遇。请事假一天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不得参与年终绩效考核奖分配。
三、婚假、产假
(一)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3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7天;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158天;
2、如果难产、剖宫产增加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男方可申请护理假为15天。
(三)哺乳假
女性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
四、探亲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五、 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五)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护理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六)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周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七)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请销假制度
以上任何假均实行请销假制度,必须有书面手续(假条),而事后须报人事部门及办公室销假。
六、相关考核由人事、财政、办公室部门负责。
七、本条款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如有不同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八、本条款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如有不同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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