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志男(身份证号:230125********3728):
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12日对你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大金卫医罚〔2024〕64号),并于2024年12月6日依法向你送达。
你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1.缴清违法所得4648元。
2.缴清欠缴的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3.缴清欠缴的行政处罚加处罚款5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大连市金州区香水路149号大连金普新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给付方式:请前往大连金普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大连市金州区香水路155号511室开具《大连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至国库(具体流程详见《缴款书》)。
联系电话:87695389 联系人:潘春元
地址:大连市金州区香水路155号
邮政编码:116100
大连金普新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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