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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行为告诫书

信息时间::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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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商贸行业经营者:

为严格规范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卡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和《大连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特提醒告诫如下:

1.主动登记备案。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商贸行业企业应主动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许可,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门备案。

2.规范签订合同。发卡、售卡企业(场所)应与购卡人签订购卡协议,协议不得设置“霸王条款”,不得设置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

3.严格限制金额。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设有效期;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4.自觉履约践诺。经营者需按照事先约定或承诺,履行相应义务,不得以关门歇业、易主、变更经营地址等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费等正当要求。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5.杜绝虚假宣传。不得以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等方式骗取消费者办理单用途预付式消费卡

6.严禁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办理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7.保护个人隐私。不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对办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需妥善保管,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

各经营者需按照上述要求,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行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违规企业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将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恶意欺诈、卷款跑路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金普新区商务局

                          2025319

责编: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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