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宏伟(身份证号码:232126******1912):
经查,你存在虚构劳动关系违规领取(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我局依法作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大金普人社理字〔2025〕SY7号)。因我局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大金普人社告字〔2025〕SY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具体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大金普人社告字〔2025〕SY7号)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大金普人社理字〔2025〕SY7号
姓名:马宏伟
身份证号码:232126******1912
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江达街148号1-9-5
案由:违规领取(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受理社保经办机构移送关于你违法违规领取(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件线索,并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查处。经调查核实,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你与大连市金州新区玉龙五金日杂商行虚构劳动关系,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14791.73元,该行为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失业保险待遇追返移交书》、《缴纳失业保险费与领取失业金情况核查明细》等。
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大金普人社监令字〔2025〕SY7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违规领取(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4791.73元。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逾期若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书,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并将你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由合作备忘录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你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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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用人单位,第二联监察机构,第三联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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