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大连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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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撤出宏城金棕榈小区前并未向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务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或者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二十日前,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向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办理完交接手续:
(一)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二)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清算后的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
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移交材料、财务或者擅自撤离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我局将该线索移交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因你单位无人接收文书,特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 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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