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大连永乐宏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99335947
法定代表人:吴勇
出生日期:1959-08-18
你单位在金州区光中街道永乐金庭42号3层实施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300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关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辽(02)(06)综执限改字【2025】第(11001)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煦
电话:0411-87683100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 8 月 20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