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永乐宏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99335947,法定代表人吴勇、身份证号210204195608183932):
经查,你单位于光中街道永乐金庭42号(原光明街道永乐金庭42号红星美凯龙)房屋顶层实施建设的约3000平方米建筑物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辽(02)(06)综执限拆决先告字〔2025〕第11001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先行告知书》,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3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光中街道永乐金庭42号房屋顶层建设的3000平方米建筑物的行政决定。你单位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力。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辽(02)(06)综执限拆决先告字〔2025〕第11001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先行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煦,电话:0411-87683100)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 7月14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