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万博(1995年3月24日,男):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4 ]第(16006)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拆除位于大连经开区杏花里小区1号楼四单元202室改、扩建一处面积约9平的阳台。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 辽(02)(06)综执催字[2024 ]第(16006)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3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