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普市监罚告〔2025〕1484号
张忠玉: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及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4年9月29日至10月中旬,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累计生产贴有品名冰润山、生产许可证号SC10621028201352、大连盛世佳宁饮品有限公司、产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龙山社区庙山水库旁内容标签的包装饮用水1409桶(净含量15L)。在执法人员检查前已主动停止包装饮用水的生产行为。2024年10月,当事人向大连金普新区君谷副食品粮油店(另案处理)销售前述包装饮用水605桶,销售价4元/桶,实收销售款2080元。认定货值5636元,违法所得2080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前述两个违法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冰润山桶装饮用水804桶(净含量15L)、空桶886个、单级反渗透机器1台、过滤罐2个、Exlen酸性反渗透膜阻垢剂1桶、电吹风1个、手持喷码机1台、食品标签1989枚;
2.没收违法所得2080元;
3.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柒仟零捌拾元整(70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隋媛媛、刘怀志 联系电话: 62695755
联系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中路与金湾街交汇处(董家沟市场监督管理所)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6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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