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5]第(02001)号
钟晓阳:
经查,你于2008年9月在位于大连开发区海益小区11栋1单元601号房屋新建设面积约40平方米的建筑物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复查记录、新区自然资源局复函等证据。本机关责令你对违法建设形成的建筑物于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 址:大连市金普新区大孤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电 话:0411-87504270
执法人员(签字):李钢 执法人员(签字):于明清
大连市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 13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