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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宋新滨

信息时间::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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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新滨 (1965年03月15日,男 ,汉族):

        经查,20248月 30日在友谊街道民主街实施运输土方散装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遗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属违法行为。有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参照《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对你作出责令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方式为:1、电汇;2、现金;3、支票。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辽(02)(06)综执处决字[2024]第(25005)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祥威

        电话:0411-87816860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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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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