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琴(1968年6月10日,女,汉族):
本机关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02)(06)综执处决字[2023]第(2502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交纳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辽(02)(06)综执催字[ 2023 ]第(25021)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祥威
电话:0411-87816860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10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