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元广 :
你于2019年5月在开发区东阁里22号楼3单元4楼2室,将阳台、厨房、卫生间、入户门四处承重结构变动,你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筑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之规定。经检测,阳台及卫生间处变动的承重结构的加固改造处符合设计及相关验收规范要求,厨房及入户门处变动的承重结构还未经检测为符合相关要求。
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拟对你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元)罚款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联系人:丁建红 联系电话:87521136
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3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