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腾远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
经本局立案调查查明:石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身份号码******************,持有沈阳市皇姑区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9月11日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智力,残疾等级:肆级;2024年7月15日,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4)辽0105 民特82号),并指定其母亲任玛莉为监护人。石龙母亲任玛莉(监护人)和父亲石忠伟在《申请书》中申明对上述工商变更登记不知情,也未授权委托任何人办理,事后也未予默许或追认,并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认定,当事人在办理2023年4月6日的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石龙为智力残疾四级,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4年11月13日,本局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大金普市监信处理告〔2024〕01号),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属于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应当撤销变更登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当事人2023年4月6日的变更登记。
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故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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