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腾远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中油腾远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腾远公司”)涉嫌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中油腾远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办理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石龙为智力残疾四级,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中油腾远公司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油腾远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拟撤销中油腾远公司2023年4月6日的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中油腾远公司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411-62898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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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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