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金普新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受理审核工作的通告

信息时间::2024-10-31

字体:[小]

根据2024金普新区住房保障工作总体安排和大连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大金管发【201152号)有关规定,现将金普新区2024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受理审核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受理审核时间地点及流程

受理审核时间:2024111日20241130日公休日除外),逾期不受理。

受理地点: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受理流程:社区、街道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家庭名单在本街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核查和公示无异议的家庭,街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到住建中心。对初审和公示不合格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

二、受理范围

          符合大连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大金管发【201152号)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最低、中低收入等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条件

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且年满三十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

(一)最低(低保户、特困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人具有金普新区居民户口3年以上;

3.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大连市内四区、高新园区、金普新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与、征收(拆迁)及承租的公有住房、军产房、集体土地房屋的住房面积;

4.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53689元(含本数)。

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和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1.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毕业时间限制

2.和驻区企业签有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3.收入限制标准参照本条(一)款的规定执行,引进特殊专业人才不受此限制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大连市内四区、高新园区、金普新区范围内无住房。

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1.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指曾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地(除市内四区、高新园区、金普新区户籍)来区就业的劳动者

2.和驻区企业签有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

3.收入限制标准参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大连市内四区、高新园区、金普新区范围内无住房。

四、申报材料

(一)最低(低保户、特困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及家庭成员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未婚、离异、丧偶人员提供个人具结保证的单身声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约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承诺书;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产权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或承租公有住房权证、军产房屋权证、集体土地房屋权证)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证明》;

6.收入情况证明: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均应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要求出具相关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人员提供低收入证、低保证、特困证等相关有效证明;自由职业和个体经营人员提供纳税信息证明、社保证明、名下所有银行卡申请日前一年内流水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有效证明材料;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学籍证明等相关有效证明;

7.审核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1.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及家庭成员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未婚、离异、丧偶人员提供个人具结保证的单身声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约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承诺书;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产权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或承租公有住房权证、军产房屋权证、集体土地房屋权证等)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证明》;

 6.毕业证书、人社局出具的录用手续(有调转的提供调转手续)、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租金交纳担保书》、引进特殊专业人才由相关部门出具核准的引进人才证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劳模、英模证书等证明材料;

7.审核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配租房源地址和租金标准

配租房源地址:金普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位于金普新区湾里街道民生园小区。

月租金标准:1号楼、2号楼租金为8元/平方米(无燃气);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租金为9元/平方米;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有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公共租赁住房与原住房面积差额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原住房面积实行市场租金17.16元/平方米。

 

 

 

 

 

 

                                                                                                     金普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31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