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大金普市监审处理〔2024〕1号
当事人:大连金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UMNC032
住所(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临港路303-6号1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于临和
2024年7月9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连金普新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服务中心提交的《关于撤销大连金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请示》,内容指出大连金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涉嫌隐瞒真实情况取得注销登记。2024年7月10日,由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2021年当事人因与大连市农业现代化园区管理委员会之间存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被起诉,2022年6月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定当事人支付园区2019至2021年土地租金75万元及本案诉讼费33,850元,截止2024年7月,当事人一直未支付所欠土地租金及诉讼费。当事人于2024年1月24日在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郑重承诺“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并于2024年1月25日取得了注销登记。当事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存在未结清债务,但在提交的材料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2024年7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大金普市监审处理告〔202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现决定撤销大连金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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