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02)(06)综执催字[ 2024]第(19001)号
周雪松 性别:男 身份证号:232301********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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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1月3日向你送达了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4]第(19001)号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拆除位于大连金普新区三里堡街道西山后社区原大连腾瑞雪松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厂区院内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厂区院内以南侧、北侧、西侧一层厂房为基础,增建加高轻钢结构建设形成的面积约7100平方米的建筑物。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 8 月20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