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君悦豪庭71号楼2701室西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20年4月14日向你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0 ]第(12028)号),经催告(辽(02)(06)综执催字[2020]第(12028)号)和公告(辽(02)(06)综执限拆公告字[2020]第(12028号),你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责成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24年8月2日,对你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君悦豪庭71号楼2701室西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你如主张对建筑材料的权利,应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后的24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逾期未清理的,本机关将执行代履行程序,代履行费用由你承担。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建筑材料,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 辽(02)(06)综执强执决字[2020]第(12028)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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