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拟对下列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车辆改型等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下落不明、无有效联系方式,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经工作其他方式均无法完成处罚前告知,遂采用公告方式对其进行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予以公告告知,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罚款两千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知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陈警官、张警官,联系电话:0411-39966826)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罚款两千元以上的有权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1 |
文怀楠 |
21021319******5210 |
2 |
李长成 |
21022119******0715 |
3 |
梁秀昌 |
21022119******3010 |
4 |
李宝峰 |
21022119******301X |
5 |
王瑞卿 |
21022419******0252 |
6 |
应 豪 |
21022219******9154 |
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6月24日
责编:开发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