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1992年8月14日,女,汉族):
经查,你作为金普新区友谊街保利堂悦2期19号楼1单元101室(友谊街道御海园C区138号1单元1层1号)的产权人,于2023年9月、10月,在位于大连金州区友谊街道保利堂悦2期19号楼1单元101室装修过程中将卧室与空调井之间墙体砸掉,所砸墙体为承重墙。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有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大连金普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出具工作联络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于2024年5月 10日作出 辽(02)(06)综执处决字〔2023〕第25022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方式为:1、电汇;2、现金;3、支票。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辽(02)(06)综执处决字〔2023〕第25022 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祥威
电话:0411-87816860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8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