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0]第(12028)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拆除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君悦豪庭71号楼2701室西侧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辽(02)(06)综执催字[2020]第(12028)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武艺
电话:0411-87321976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7日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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