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冬梅(女,1980年10月21日生):
经查,你于2022年10月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光山语A2区9栋2单元102实施的靠墙体处下挖形成的2处建筑物(阳光房),西侧阳光房长4米,宽约4米,面积约16平方米,东侧阳光房长5米,宽约4米,面积约20平方米,高约2米,凸出地面部分的阳光房约半米高,建筑材质为断桥铝钢化玻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4年2月1日作出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3]第(21090)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3]第(21090)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文阁 电话:87300170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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