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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休眠企业的公告

信息时间::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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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根据《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将在全区范围内持续开展清理休眠企业专项工作,以达到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休眠企业的目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

一年以上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或6个月以上没有任何经营活动、无可用经营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

二、清理时间

即日起至2024430日。

三、清理要求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义诊所等3614户企业(统计截止日期为202441日,具体名单见附件),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1.继续经营的企业要及时补报年度报告。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未按时年报的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依法报送年报但希望继续经营的企业,需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年度报告,然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暂时不再经营的企业依规办理“歇业”备案。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在歇业前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正常报送年报。

3.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需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已经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4.住所、经营场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企业需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联系方式变化并继续经营的,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登记。

5.符合吊销条件的企业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职务。在市场准入、任职资格、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银行贷款、荣誉授予等相关领域予以限制。

现将休眠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请名单中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430日前,按照清理要求履行法定义务。

对公告期届满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企业,我局将依据《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方式:0411-62898755

附件: 休眠企业清理名单.xlsx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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