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日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辽(02)(06)综执处决字【2022】第(06002-1)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辽(02)(06)综执催字[2022]第(06002-1)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柳斌 刘秀明
电话:0411-87210227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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