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艳明,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4012,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
2024年1月10日7时50分,孙艳明驾驶牌号为辽B087MD的小型汽车行至哈尔滨路赤峰街路口,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例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以上违法行为有孙艳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查获视频、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孙艳明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孙艳明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其作出合并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孙艳明无有效联系方式且下落不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经工作其他方式均无法完成处罚前告知,遂采用公告方式对其进行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孙艳明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陈警官0411-39966826)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4月1日
责编:开发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