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无有效联系方式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接受处罚,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经工作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处罚决定书,遂采用公告方式向其进行送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处罚决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被处罚人 |
身份证号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1 |
王 君 |
21028119******3815 |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4﹞2102992200062830号 |
2 |
李长玉 |
23022619******0612 |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4﹞2102992200062841号 |
3 |
孙景儒 |
22018319******3052 |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4﹞2102992200062852号 |
4 |
孙明辉 |
21020419******0991 |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4﹞2102992200062863号 |
5 |
常立春 |
23233119******2012 |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4﹞2102992200062874号 |
6 |
张 勇 |
21022519******0115 |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4﹞2102992200062900号 |
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3月4日
责编:开发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