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的规定,现依法向您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决定书》(附件1)。请您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大连金普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税务窗口(金马路197号)缴纳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如有异议,可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联系电话:87922637 海洋渔业渔政科
大连金普新区海洋发展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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