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动态 > 通知公告

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时间::2024-02-02

字体:[小]

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2021年,在参与拓展九号路与拓展四号路交叉口、拓展四号路与拓展六号路交叉口、拓展9-3路与拓展六号路交叉口信号灯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与大连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文件编辑特征码一致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规定的情形,有调查询问笔录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移送书、回复函(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结果公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之规定,参照《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决定对你单位: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741956.95元)千分之五点五,即人民币玖仟伍佰捌拾元柒角陆分(9580.76元)罚款。

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方式:1、现金;2、支票;3、电汇。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辽(02)(06)综执处决字[2022]第(06002-1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柳斌     刘秀明

电话:0411-87210227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2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