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君梅,女,出生年月:1981年6月9日
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城子坦镇金厂村张屯61号
经查,你于 2018 年4月,在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金湾路416-9号1-2层外扩建筑物,搭建台阶,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的行为,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规定。本机关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责令五日内改正、恢复原状,处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的处罚。
你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方式:1、现金;2、支票;3、电汇。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辽(02)(06)综执处决字[2023]第( 28022)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大林 王亮 联系电话:0411-87879865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1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