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拟对下列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因上述违法行为人下落不明、无有效联系方式,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经工作其他方式均无法完成处罚前告知,遂采用公告方式对其进行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予以公告告知,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两千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知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陈警官,联系电话:0411-39966826)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两千元以上的有权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1 |
马英哲 |
21028219******2119 |
2 |
于敬风 |
23232419******5532 |
3 |
尹钰卓 |
23050219******1525 |
4 |
王守玉 |
21028319******7516 |
5 |
李天宝 |
21021319******361X |
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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