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拟对下列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驾驶报废的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因上述违法行为人下落不明、无有效联系方式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经工作其他方式均无法完成处罚前告知,遂采用公告方式对其进行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予以公告告知,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张警官、陈警官,联系电话:0411-39966826)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1 |
王 君 |
21028119******3815 |
2 |
李长玉 |
23022619******0612 |
3 |
孙景儒 |
22018319******3052 |
4 |
孙明辉 |
21020419******0991 |
5 |
常立春 |
23233119******2012 |
6 |
赵玉灏 |
21028319******5010 |
7 |
张 勇 |
21022519******0115 |
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 1月24日
责编:开发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