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生产销售农乐虎头王锤片式粉碎机9FQ 480型,该款粉碎机使用的是专利号为ZL202222179721.6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日是2023年3月24日。2022年7月,在未取得专利证书的情况下,当事人生产并销售了该型号的粉碎机,且在机身上标有“国家专利产品”字样,销售数量一台,违法所得共计480元。
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证书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标有“国家专利产品”字样的粉碎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公告,并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