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庆:
本机关于2022年3月24日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1]第(14102)号),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拆除位于金石滩丹枫路御景园28#-112的违法建设形成的建筑物。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9月26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