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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 “三十不得”告知书

信息时间::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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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确保民办教育机构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满意的教育服务,树立民办教育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11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8〕80号)、大连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大教【2011】107)《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教育机构规范管理提出“三十不得”(负面清单)要求,告知如下:
  一、证照管理
  1.不得在办学证件不齐全(包括: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的情况下开展办学活动或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2.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3.不得擅自将民办教育机构委托、承包或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办学。
  4.不得擅自分立、合并民办教育机构或擅自变更办学地点、增设教学点。
  5.不得擅自改变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办学许可范围(如:开设专业、招生对象、办学区域等)。
  二、招生宣传
  6.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7.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
  8.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9.不得随意简化合同签订形式(严格执行标准化培训服务合同,即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2020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三、收费管理
  10.不得违规收费、乱收费,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11.不得捆绑推销贷款、金融等与培训服务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12.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或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四、教学管理
  13.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及“双减”文件对学科类培训机构要求办学,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14.不得使用盗版教材和教辅材料。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15.不得随意更改、删减教学计划、教学时数或不按招生简章的承诺完成教学任务。
  16.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进行提前、超纲教学。
  17.不得向接受教育的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课程和提供食宿;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18. 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不得留课后作业。
  19.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五、教师管理
  20.不得聘用无教师资质的人员授课,需按要求公示授课教师资质。
  21.不得聘用在职公办中小学教师授课。
  22.不得私自聘用外籍人员。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23.不得向公办中小学、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提供、出租教学场所用于办班、补课等;不得跟公办教师联合招生,支付公办教师相关费用。
  六、财产管理
  24.不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账外核算、虚列虚报或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25.不得恶意终止办学或以任何方式和名义侵占、挪用、抽逃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安全管理
  26.不得在培训活动中阻碍场所内逃生通道的畅通。
  27.不得擅自降低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的标准,造成人员拥挤,疏散困难。
  28. 不得利用培训活动或网络媒体平台发表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言论。
  八、其他管理
  29.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特殊情况下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文件、通知、规定、要求,如:疫情防控期间行业运营规定、恶劣天气应对通知等等。
  30.不得在年检和年报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逃避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
  九、相关法律后果
  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对经批准登记但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一经查实即转入黑名单。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违规机构的违规行为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学、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欠资、欠薪、欠费出现仲裁案件或法律纠纷,学校举办者需务必积极配合解决问题,否则将被纳入征信失信人员名单。
  各民办教育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出资义务,确保教师薪资和学生学费无纠纷,解决好学校债权债务问题。如有意转型艺术等其他非学科门类,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如有意注销培训机构或者变更举办者,需将债权债务问题、教师薪资和离职手续、学生退费等事宜处理完结之后,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程序。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2021年8月13日

责编: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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