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
大连市金州区光中街道国防路周边区域规划红线内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二、征收主体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授权委托光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该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并以街道办事处名义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居民住宅房屋以原房屋产权证为计户单位,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
(一) 产权调换。
1.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原为民房调换至高层楼房的,按原产权证面积的1.7倍确定回迁楼房安置面积。回迁楼房安置面积不足62平方米的,可以按回迁楼房市场均价30%的优惠价格增加到62平方米。
(2)被征收房屋原为民房调换至多层楼房的,按原产权证面积的1.5倍确定回迁楼房安置面积。回迁楼房安置面积不足56平方米的,可以按回迁楼房市场均价30%的优惠价格增加到56平方米。
(3)被征收房屋原为楼房调换至高层楼房的,按原产权证面积的1.5倍确定回迁楼房安置面积。回迁楼房安置面积不足62平方米的,可以按回迁楼房市场均价30%的优惠价格增加到62平方米。
(4)被征收房屋原为楼房调换至多层楼房的,按原产权证面积的1.3倍确定回迁楼房安置面积。回迁楼房安置面积不足56平方米的,可以按回迁楼房市场均价30%的优惠价格增加到56平方米。
(5)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应安置面积基础上,可按回迁楼房市场均价70%的优惠价格增加1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
2.回迁安置地点。
被征收人可选择原区域回迁或在金普新区辖区内选定商品房进行异地回迁,并与街道办事处结算差价。
3.过渡安置费。
(1)过渡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原地回迁的,过渡安置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内街道办事处按1000元/月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期超过36个月的,每月增加500元过渡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回迁的,在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街道办事处按1000元/月标准支付其三个月装修期间过渡安置费。
(2)搬家费及补助费:被征收人搬迁出原房屋时街道办事处支付其搬家费1000元,回迁上楼时再支付搬家费1000元。
(二)货币补偿
1.补偿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当时当地的商品房市场均价乘以原产权证登记面积核定补偿额。另按实际面积每户增加15平方米,增加面积部分的补偿单价按照当时当地商品房市场均价的50%计算。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2.搬家费及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街道办事处分别支付其搬家费和一次性补助费1000元和1200元。
(三) 有证临时建筑补偿
征收有证临时建筑,对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的、别处确无住房的,给予妥善安置,安置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可用临时建筑面积折半兑顶安置面积,兑顶不足部分面积按回迁楼房市场均价50%的优惠价格结算差价。被征收人在应安置面积基础上,可按回迁楼房市场均价70%的优惠价格增加1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
房证、临时房证需经有关部门核实和鉴定,凡采取欺骗、作假等手段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办理的假房证、假临时房证,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 小房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宅基地内小房
具体补偿标准:一等小房(指檐高在2.2米以上的捣制房)按800元/平方米补偿;二等小房(指瓦房)按600元/平方米补偿;三等小房(指棚厦)按400元/平方米补偿。
2.其他附属设施
宅基地内其他附属设施参照《关于印发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大金管发[2011]15号)规定进行补偿。
(五) 搬迁奖励
自本方案发布后,通知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含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10000元速迁奖励费。
四、非住宅房屋补偿
本次征收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不进行产权调换。参照《关于印发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大金管发[2011]16号)相关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如下标准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
1.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2.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但在1983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改革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使用的集体所有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的70%补偿。
3.在持有合法用地手续范围内附房按建筑安装造价乘以成新率补偿。
(二)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进行货币补偿。
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或有其他合法土地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3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三)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按如下标准补偿:
1.被征收人生产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等,按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率补偿。
2.产成品经评估给予搬迁费。
3.被征收人尚未消耗的生产经营必需的半成品、原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按评估价格收购。
4.除产成品外,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所需设备、设施、半成品等全部被征购,被征收人未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故不再向其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继续经营的,按如下标准进行补偿:
1.征收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等,按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率补偿。
2.征收后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补偿设备运输费、设备拆装费。物资、产成品、半成品等,按评估补偿搬迁费。
3.被征收人可按以下标准之一选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按8个月的租金核定。租金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乘以每平方米每天租金价格计算,每天租金标准评估确定。
(2)按利润和人员工资核定:A:支付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的合同制职工8个月的工资补助,补助标准按征收时前2年的平均工资额计算,生产、经营不足1年的,按前两个季度的月平均工资额计算。B:支付劳务工3个月的工资补助,每人每月700元。C:支付被征收人8个月的税后净利润,净利润按征收时前2年月平均净利润计算;生产、营业不足一年的,按前两个季度的月平均净利润额计算。
(五)被征收房屋出租的,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征收人负责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街道办事处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租金损失,房屋租金参照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约定标准或依据评估确定。对承租人征收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设施等,按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率予以补偿,其他设备物资给予搬迁补偿。
(六)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迁移费用,按相关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补偿。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关于印发<金州新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金管发[2013]18号)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补偿。
六、其他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货币补偿价格的评估时点均为本方案发布之日。
七、强制腾退土地
对阻挠国家建设拒不交出土地的被征收人,由光中街道办事处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
责编:光中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