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侧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背水侧护堤地是指河道管理线与护岸工程或堤防工程背水侧堤脚线之间的部分。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1.北大河 我区北大河划界范围被北大河水库分为上下游两段,下游河段为自下游入海口处向上游延伸至北大河水库坝下400m(0+000~6+099),上游河段为自北大河水库库尾夏家店桥向上游延伸至与鹤大高速附近(10+473~17+145),河道划界总长度12.771km。其中,桩号0+000~6+099及10+473~13+746河段,划界外缘控制线按堤防外脚外延5m划定;桩号13+746~17+145河段,划界外缘控制线按岸坡顶线外边线外延5m划定。
2.登沙河 我区登沙河划界范围为自入海口向上游延伸,河道长度22.068km(桩号0+000~22+068)。其中,桩号0+000~7+155河段,两岸河堤完整,部分河段以圈代堤,划界外缘控制线按堤防外脚外延5m划定。其他河段现有堤防大部分河段堤防均不能满足10年一遇防洪标准。根据规划中水面线推算及堤防设计情况,划界外缘控制线按堤防外脚或岸顶外延10m划定。
3.邓屯河 我区邓屯河划界范围为自与普兰店铁西街道分界处(桩号6+025)向上游延伸至桩号17+739,河道长度11.714km。其中,桩号6+025~13+525河段,划界外缘控制线按堤防外脚外延10m划定;桩号13+525~17+739河段为,划界外缘控制线按岸坡顶线外边线外延5m划定。
4.炮台河 我区炮台河划界范围为自下游入海口处皮长高速桥向上游延伸,河道长度15.126km(桩号0+000~15+126)。其中,桩号0+000~11+870河段,划界外缘控制线按堤防外脚外延5m划定。桩号11+870~15+126河段,划界外缘控制线按岸坡顶线外边线外延10m划定。
5.三十里河 我区三十里河划界范围被旭升水库和鸽子塘水库分为三段,下游河段为自下游入海口处向上游延伸至鸽子塘水库坝下400m(0+000~14+250),中间河段为自鸽子塘水库库尾山咀桥向上游延伸至旭升水库坝下200m(20+500~23+250),上游河段为旭升水库库尾至长脖店屯西(24+897~29+295),河道划界总长度21.398km。其中,桩号0+000~14+250及20+500~23+250河段,划界外缘控制线按堤防外脚外延5m划定;桩号24+897~29+295河段,划界外缘控制线按岸坡顶线外边线外延5m划定。
二、水文站管理范围划界
登沙河水文站是国家基本水文站,位于登沙河中下游。水文站院外设10米×10米雨量蒸发观测场,安装有降雨、蒸发水文监测设施,在河道设有基本水尺断面兼流速仪测流断面、比降上断面及浮标测流上断面,流速仪测流断面、比降下断面兼浮标测流下断面。该站监测河段管理范围是横向为两岸堤防之间,纵向为沿河方向各测验断面上下游各5米,汛房管理范围是由周边外延5米;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是横向为两岸堤防之间,纵向为沿河基本水尺断面上游500米,下游500米,水文监测场地周围30米为保护范围。
划界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原土地性质、权属不变,但必须按照《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限制使用,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垦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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