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施耐德(Schneider)始于1920年法国,全球配电领域领先品牌。当事人大连市金州昌宏德力西电器销售中心于2019年4月4日在其商店销售一个施耐德断路器控制开关,经过厂家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不是施耐德工厂生产的产品,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已查明,当事人共销售施耐德断路器控制开关一个,进货价67元,销售价80元,货值金额80元。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清违法事实,且主动消除影响,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已经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大连市金州昌宏德力西电器销售中心营业执照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属实;
证据(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及检测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施耐德断路器控制开关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情况属实;
证据(五):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投诉人购买的施耐德断路器控制开关的实物照片和票据凭证复印件,证明了投诉人身份情况及当事人销售施耐德断路器控制开关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情况属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我局于2019年7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金普市监中罚告字〔2019〕第02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其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能主动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由于经营数量较少,且主动消除影响,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当事人还积极配合我们执法人员的调查,并承诺以后绝不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们采纳当事人对其行为要求从轻行政处罚的意见。综合本案当事人违法情节和后果及认识程度等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三章商标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一)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整,上缴国库。
2.没收侵权的施耐德断路器控制开关1个。
当事人应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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