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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市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普市监稽妆处 [2020]3201号

信息时间::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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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大连瑞俊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210213MA0YXK600N       

住所(住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朴天一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31XXXXXXXXXXXX515      

联系电话: 186428XXXXX   其它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灵街              

       2020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灵街16号1-6层505房间的大连瑞俊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原产韩国的“BE’BALANCE”品牌化妆品若干:“BE’BALANCE”面膜3箱零7盒(共计127盒)、“BE’BALANCE”化妆水46盒、“BE’BALANCE”植物精华油18盒、“BE’BALANCE”喷雾30盒。以上化妆品现场未能出示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和进口化妆品检验相关手续,在外包装上也未注明(粘贴)中文标签。现场未发现进货及销货台账及票据,现场未发现物流清单,也未发现已包装好待发货的产品。经主管领导司佳局长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查封扣押。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6月1日以该当事人“涉嫌进口销售未经批准和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为由正式立案调查。2020年6月5日经对法定代表人朴天一询问,现场发现的化妆品是韩国“BE’BALANCE”品牌,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和检验手续。该当事人进货时间2020年3月17日,至今只发过一次货,当事人没有销售过该品牌化妆品,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进口销售未经批准和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目 “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物流单等作为证据。

2020727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金普市监稽妆罚告字(20203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金普市监稽妆听告字(20203201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进口销售未经批准和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由于该单位上述进口化妆品未销售,因此没有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经批准和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 没收涉案化妆品。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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