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征收(出让收益征收)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四条 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一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四条 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一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
以上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金普新区分局联系。
联系人:于红梅,联系电话:876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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