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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市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普市监质处〔2020〕001号

信息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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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大连市金州龙华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210213341088258U  

住所(住址):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前石村 

投资人:  柳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10XXXXXXXXXXXX513     

联系电话: 1589815XXXX其它联系方式: 1521959XXXX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龙王庙村金家屯119号        

202061收到12345诉求登记工单,投诉单号20200531-000596159:30-10:30,执法人员到该加油站检查,现场4台加油机未提供检定证书,无检验合格贴,无铅封。执法人员于202061513:40-14:00,对该站站长方文森进行询问,经调查得知该站在用的4台加油机于201711日至2020615日未检定。执法人员于61515:16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大金普市监质计责改【2020001号),责令该站在用的四台加油机立即停止使用,在2020630日前申请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2020616日该加油站申请强制检定,检定人员于617日对该站在用的4台加油机进行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4份(证书编号:2020600308202060030920206003102020600311),检定结论为合格。该站站长方文森于623日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4份检定证书的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身份证》复印件2

5.《询问笔录》

6.《仓库进销存变动表》复印件

7. 现场检查照片5

8.《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审核备案表》影印件

9. 强检合格贴照片

10.《检定证书》复印件4

我局于20208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大金普市监质罚告【2020001号),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予以详细表述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当事人在用4台加油机未经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属于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处9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大连银行金普支行,账户:大连金普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账号:80100121300066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金州区人民政府)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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