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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市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普市监复处〔2020〕003号

信息时间::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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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宋仁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大连金普新区炮台金泓食品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210213MA0XRQQG10       

住所(住址):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炮台街道红星社区温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仁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10XXXXXXXXXXXX134          

联系电话:  1355599XXXX      其它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炮台街道红星社区温屯                

2020420日,本局根据大连明远酒业有限公司宋学斌、李林携带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委托书及产品鉴定证明举报大连金普新区炮台金泓食品商店销售的白酒是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检查,发现有82箱(42500ml,批号为20200303201-AK28-71)、9箱(52500ml,批号20190427203-A-71)、4箱(42265ml,批号20190927203-A-71)的标有“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人现场鉴定上述95箱白酒均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95箱涉嫌侵权白酒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3月初从一个锦州人送货上门的商品中购进上述95箱标有“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用于销售,经“牛栏山”商标所有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也未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也未有合法进货发票等任何购酒凭证。当事人购进的侵权白酒因疫情期间,没有销售,当事人之前向饭店批发同等规格品牌的白酒,销价为42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140/箱,52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160/箱,42265ml牛栏山陈酿白酒160/箱,违法经营额135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书,证明:投诉事实。

2.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营业执照复印件、“牛栏山”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证明:“牛栏山”为注册商标及商标所有人情况。

3、大连明远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单位工作证明,证明:商标所有人委托情况及被委托人身份和权限。

4.现场笔录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违法行为情况。       

6.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违法行为情况。

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经营资质。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州湾市场所于20205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大金普市监告〔2020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的95箱牛栏山白酒;

3、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大连银行金普新区支行(帐户:大连金普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帐号:801001213000661;开户行:大连银行金普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或者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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