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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市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普市监湾处〔2020〕001号

信息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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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金永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1XXXXXXXXXXXX210   

联系电话:133222XXXXX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里

20191111日,湾里市场监管所接到群众举报(编号:12345-11-340),反映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丰园汇百鲜生鲜超市销售的俄罗斯进口的食品“提拉米苏”是假冒的。执法人员立即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丰园汇百鲜生鲜超市进行调查,现场没有发现俄罗斯进口的“提拉米苏”食品,据该超市负责人称,该超市经营的俄罗斯进口的“提拉米苏”食品生产日期是2019112日,但供货者提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显示这批食品的生产日期是20191024日。经查,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俄罗斯进口的“提拉米苏”食品均是由金永石供货。

20191125日,湾里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金永石进行调查询问,金永石承认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俄罗斯进口的“提拉米苏”食品,是为了快速推销食品,篡改了临近销售日的生产日期食品。

经查,当事人为了快速推销俄罗斯进口的“提拉米苏”食品(生产日期:20191024日,保质期:90天),篡改了迷你“提拉米苏”(65g*45个)2箱,大“提拉米苏”(500g*6个)1箱的生产日期为2019112日,货值金额为276元,推销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丰园汇百鲜生鲜超市。案发后,当事人收回了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俄罗斯进口的“提拉米苏”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当事人的销货清单,证明篡改生产日期食品货值金额;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经过;

4.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证该食品的生产日期是20191024日;

5.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丰园汇百鲜生鲜超市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推销俄罗斯进口的“提拉米苏”食品生产日期为2019112日。

我局于202022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大金普市监湾告〔20202001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规定,属于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行为。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其涉案数额较低,能及时认识到错误,并召回销售出去的虚假生产日期商品,且尚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法定情形。

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大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金普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经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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