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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市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普市监登处〔2020〕002号

信息时间::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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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金州区华家市场王文慧零食摊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金州区华家市场王文慧零食摊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0213MA0XU9LQ1L                                

住所(住址):大连市金州新区华家街道华家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文慧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XXXXXXXXXXXX421                               

联系电话: 1884089XXXX      

联系地址:大连市金州区华家屯镇华家村华家屯                                 

20191031日,因为12345工单线索,登沙河市场监管所检查金州区华家市场王文慧零食摊点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华家屯镇华家村华家屯的仓库,现场发现当事人仓库中有“早餐大酥饼”7箱,2019122日,该包装产品被厂家鉴定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经核查后,于2019124日经机关负责人立案审批后,指定该案件由执法人员夏威夷、刘伟负责承办。

我局查明:当事人金州区华家市场王文慧零食摊点,经营者王文慧,从上门配送的食品送货车手中购进早餐大酥饼16箱,进货价格30元。王文慧以54元每箱的价格在华家市场自家摊点销售了9箱(其中三箱被举报人买走),其余7箱退给了供货者。经通辽市傻瓜食品有限公司认定,王文慧所销售产品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王文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486元,违法所得2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金州区华家市场王文慧零食摊点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王文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2、金州区华家市场王文慧零食摊点提供的厂家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照片,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3、通辽市傻瓜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真伪说明,证明假冒商品与真品的包装特征对比情况。

4、核查时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早餐大酥饼”的包装特征。

5、现场笔录,证明检查人员检查当事人仓库发现其经营“早餐大酥饼”的现场情况。

6、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早餐大酥饼”的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销售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查看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可以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电话和姓名,经核查,供货者承认其给王文慧送货但拒绝接受调查,可以证明当事人已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2、罚款243元。

罚没合计45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帐户名称:大连金普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帐号:801001213000661,开户行:大连银行第四中心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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