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升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双玉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210246MA0TU2DX5X
住所(住址):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升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10XXXXXXXXXXXX312
联系电话: 1384096XXXX 其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东风村
2019年12月17日,本局根据大连明远酒业有限公司宋学斌携带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委托书及产品鉴定证明举报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双玉商行销售的白酒是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检查,发现有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牛栏山陈酿(42%VOL500ML批号201905112)34箱。商标所有人的委托人现场鉴定这34箱白酒均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该34箱涉嫌侵权白酒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份从大连明远酒业有限公司原业务员付玉强送货上门的商品中购进标有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牛栏山陈酿酒(42%VOL500ML批号201905112)共计50箱,进货价120元/箱,已销售16箱,剩余34箱,销售价130元/箱,当事人未索要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也未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也未有合法进货发票。经“牛栏山”商标所有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6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诉求登记工单,证明:举报事实。
2.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牛栏山”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牛栏山”为注册商标及商标所有人情况。
3、大连明远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商标所有人委托情况及被委托人身份和权限。
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违法行为情况。
6.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违法行为情况。
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州湾市场所于2020年2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大金普市监 复 罚告〔 2020 〕 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得知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后,立即召回已售出的26箱中的10箱,与剩下未销售的24箱共34箱封存于库,停止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法定情形,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的34箱牛栏山白酒;3、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帐户:大连金普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帐号:801001213000661;开户行:大连银行第四中心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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