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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市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普市监消处(2020)1号

信息时间::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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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辽宁百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连北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210213MA0YMA080X                              
住所(住址):  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北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22XXXXXXXXXXXX514                            
联系电话:    133540XXXXX           其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大连经济开发区红梅小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2月8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局消保科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发现当事人在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北乐村经营的辽宁百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连北乐店,涉嫌销售无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的“三无”不合格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日,经副局长孙明堂立案审批后,指定该案件由执法人员文科、陈佩义负责承办。经过对该店经营者的调查取证后,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调查终结。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消费者关忠嗣通过微博举报金普新区三十里堡北乐村百和堂大药房售卖假冒口罩,经查:辽宁百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连店后勤部长秦涛,于2020年1月24日下午12点至14点左右,自行驾车向百和堂大药房北乐店送无名称、生产厂家、联系电话,仅标示为“3M9002”口罩100个(50包,每包2个,附照片),无送货相关票据。经调查,该型口罩是秦涛的爱人李文涛在道边无证小贩手中,以10元/个的价格,购买了200个该型口罩(100包,每包两个),共计2000元,其中100个已自用和分发亲戚朋友,剩余100个口罩放入秦涛车内且并未告知秦涛,秦涛错将这100个口罩送往北乐百和堂药房,已于1月27日前,以15元/个的价格销售完毕,共计收入1500元,违法所得500元。 
  1月26日(店长何伟芳回忆是1月25日下午),消费者关忠嗣在北乐百和堂药房购买了10包(20个)该型口罩,共计消费300元,因与店长何伟芳相识,当时没有交费,商家也未出具收据,事后于2月2日或是2月3日,关忠嗣送来300元现金,商家店员手写一个收款证明,交于关忠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举报人、药房店长、百和堂送货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案件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
  3.询问笔录一(送货人)、询问笔录二(店长),询问笔录三(举报人),证明 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违法事实情况。
  4.口罩照片,证明 涉案产品为“三无”产品,百和堂药房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证物依据。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0年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大金普市监 消罚告〔 2020〕1号),  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用中文标识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已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罚款1500×3=4500元,共计5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银行缴纳罚款(户名:大连金普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帐号801001213000661),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州区人民政府或者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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