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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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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普市监不处〔2020005

  当事人:大连津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大连津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246756062535Y

  住所(住址):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石河街道华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国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XXXXXXXXXXXX731

  联系电话:1307414XXXX其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石河街道华农村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116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十里堡市场监管所接到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1210213002019110610424963号诉求登记工单——投诉人张政来函投诉大连津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www.dl-jh.com上有涉嫌违反广告法内容,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经核查,大连津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公司介绍”页面中,确实使用过“……最理想的选择”一语。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十里堡市场监督管理所提请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20191126日,经主管局长司佳批准后,以该当事人“在网络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立案调查,指定李广臣、张继华负责调查此案。

  20191126日三十里堡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大连津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及取证。大连津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林国军接受询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大连津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询问中承认举报人提供的网页截图为公司之前宣传页面。该公司已于20191123日修正了“……最理想的选择”一语。现在的页面显示语句为:“……理想的选择”。在调查中,投诉人的举证图片被当事人认可,可以采证。大连津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其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质量合格、手续完备,并能够主动及时消除广告违法内容,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116日,《消费者投诉登记表》,证明:投诉事实。

2.20191220日,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3.20191220日,当事人网站截图,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4. 20191220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5. 20191220日,企业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更正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在网站上宣传内容中使用“……理想的选择”语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查清违法事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3、投诉人及调查人员均未提出或发现大连津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违法行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同时依据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工商发〔201756号)“要坚持过罚相当办案。要依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对广告主在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在确保其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质量合格、手续完备,并能够主动及时消除广告违法内容,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由案审会决定,可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规定。

综上,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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