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普市监三不处〔2020〕004号
当事人:友兰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友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200118682828J
住所(住址):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东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于美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它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东山后村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5月16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十里堡市场监管所接到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1210213002019021715166832号《诉求登记工单》。投诉人姜秋杰举报大连友兰集团公司网站:http://www.youlan-group.com/使用“当今世界最先进的生产线……最成熟,最可靠,最先进的生产工艺”绝对化宣传用语,涉嫌违法广告法有关规定,要求我局依法查处。
根据调查了解,友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网站“企业简介”页面,确实使用过“当今世界最先进的生产线……最成熟,最可靠,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宣传语。2019年6月5日,大连金普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十里堡市场监督管理所提请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2019年6月5日,经主管局长司佳批准后,以该当事人“在网络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立案调查,指定李广臣、张继华承办此案。
2019年9月2日,经主管局长司佳批准,延长调查期限至2019年9月30日。
2019年9月30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延长调查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
2019年12月3日,三十里堡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友兰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丽进行了询问调查。张丽对投诉人投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投诉人举报的网页截图予以确认。同时,友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整改后网站截图等证据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友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网站“企业简介”确实使用过“当今世界最先进的生产线……最成熟,最可靠,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宣传语。
2、友兰集团有限公司对投诉人所投诉的内容及举证的网站截屏材料,表示认同。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网站截图可以采证。
3、调查中未发现友兰集团有限公司因此语句获得相关“违法所得”情况。
4、2019年10月25日,友兰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修正了相关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5月16日《诉求登记工单》,证明:案件来源
2.2019年12月 3日,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委托权限
3.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网站上宣传内容截图及改正后的截图,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改正措施。
4. 2019年12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5、2019年12月3日,企业提供《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更正情况。
案件性质:
当事人友兰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宣传内容中使用“当今世界最先进的生产线……最成熟,最可靠,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宣传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工商发〔2017〕56号):“要坚持过罚相当办案。要依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四条(2019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对广告主在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在确保其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质量合格、手续完备,并能够主动及时消除广告违法内容,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由案审会决定,可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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